镇江金融资产交易中心会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镇江金融资产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相关业务实行会员制。为规范本中心会员行为,保护各方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会员,是指符合本中心规定的入会条件,自愿申请并经本中心批准的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第二条 会员入会须自愿申请,经本中心审核批准后取得会员资格。
第三条 会员应承认并遵守本中心所制定各项规则及交易细则的全部相关规定。
第四条 会员应承认并遵守本办法及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五条 会员应承认并遵守认缴本中心收取的各项费用。
第二章 会员
第六条 本中心会员分为战略类会员、综合类会员、经纪类会员、交易类会员、服务类会员、特约类会员。
(一)战略类会员是指符合条件的银行、保险、信托、券商、投资公司等机构及分支机构,在本中心从事各类金融资产交易、受托经纪、产品承销、财务顾问等业务。具备从事本中心业务相关的专业团队及信息技术条件、本中心业务发展需要的战略服务资源、金融产品创新的制度保障及风险管理能力、完善健全的内控管理制度,或经本中心认可其它具备条件的。
(二)综合类会员是指在本中心从事各类金融资产交易、受托经纪、产品承销、财务顾问等业务的法人机构,单位注册资本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具备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及健全的内控管理制度。
(三)经纪类会员是指在本中心从事各类金融资产受托经纪、产品承销业务的法人机构,具备制订开展经纪业务的能力。
(四)交易类会员是指在本中心从事各类金融资产交易、挂牌、受让、发行等业务的法人机构及合格投资者。
(五)服务类会员是指根据本中心或本中心会员的委托提供招投标、审计、评估、法律、财务顾问等专业中介服务的法人机构。
(六)特约类会员是指本中心特别邀请参与各类创新金融资产交易活动的参与者,可在本中心从事创新金融资产产品的设计转让、受让、以及向本中心推荐挂牌、定向增资等业务的法人机构及其他组织。
第七条 法人机构、其他组织申请成为本中心会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
(二)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及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
(三)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且近一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五)本中心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法人机构、其他组织申请成为本中心会员,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提供营业执照即可);
(二)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负责人)身份证;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经办人授权委托书;
(四)《镇江金融资产交易中心入会申请书》;
(五)相关行业资质或业务许可证书;
(六)公司章程或类似组织性文件和近一年的业务经营状况概要;
(七)新设(自设立之日起未满一年)的法人机构及其他组织需提供发起人简介;
(八)本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以上(一、二)项提供复印件,所有材料均需加盖本单位公章。
第九条 成为本中心特约类会员的自然人,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 本人身份证明并签字;
(二) 本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本中心在收到入会申请资料后,对会员资格进行审核,并出具受理意见。对符合入会条件的申请人予以登记、确认其会员资格,并颁发会员资格证书或其他相关证明。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 根据会员类别、交易权限及本中心规则参与交易相关活动;
(二) 在具备交易业务权限的业务板块发布交易信息;
(三) 获取具备交易业务权限的业务板块的交易信息;
(四) 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参与本中心创新业务;
(五) 参加本中心组织的会员业务培训;
(六) 对本中心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 本中心规定的其他会员权利。
第十二条 会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 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 遵守本中心业务规则及相关规章制度;
(三) 对其提供的各类信息、资料真实有效性负责,并承担因提供虚假材料造成的法律责任;
(四) 建立、整理并保存业务档案,协助本中心按时完成年度会员管理备案复核工作;
(五) 对相关投资行为、代理及自营业务行为等业务活动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 接受本中心监管和指导并配合本中心的调查。履行相应业务涉及的信息披露义务;
(七) 履行相应业务涉及的信息披露义务。按规定交纳相关费用;
(八) 维护交易主体合法利益,对交易过程中非公开的事项保密;
(九) 会员需指派专人担任授权代理人,负责与本中心会员管理相关事务往来;
(十)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十一)本中心规定的其他会员义务。
第十三条 会员发生如下情形,应自发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到本中心备案:
(一) 法人机构、其他组织会员法定代表人、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及实际控制人等发生变更的;其他合格投资者会员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
(二) 法人机构、其他组织会员主要业务负责人发生变更的;
(三) 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法律事项的;
(四)本中心认为需备案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会员于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向本中心提交以下年度管理复核材料:
(一) 经有关部门年审或换发的企业营业执照或其他法人机构证书复印件;
(二) 本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 本中心可以根据审慎管理原则,要求会员对在本中心进行的产品交易、合规管理、风险控制等情况进行自查,并提交专项自查报告。
第十五条 会员申请退会需向本中心提交书面申请,经本中心审核通过后,通知办理相关手续。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向本中心提交退会申请:
(一) 会员从事本管理规则中禁止从事的行为的;
(二) 机构主体发生终止情形的;
(三) 会员不再具备本中心规定的会员条件的。
第十六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中心有权利终止其会员资格:
(一) 长期不能正常履行会员义务的;
(二) 未及时足额缴纳会员年费的;
(三) 业务业绩未达到本中心规定的;
(四) 会员不再具备本中心会员规定条件但未提交终止会员资格申请的,本中心可以自行终止其会员资格。会员对上述决定有异议的,可向本中心申请复核。
经本中心复核最终同意或决定终止会员资格的,本中心将注销其会员资格;会员资格证书或其他相关证明自注销之日起失效。
第十七条 禁止会员从事下列行为:
(一) 违反或协助他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 破坏行业信誉,损害行业共同利益;
(三) 在本中心从事超越本中心许可范围的业务;
(四) 未经本中心许可,擅自利用本中心名义、标志及其他与本中心相关的信息;
(五)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欺诈活动;
(六) 进行虚假或误导性宣传,造成市场混乱;
(七) 编造或散布虚假信息或未经正式披露的内部信息,误导投资者;
(八) 其他违反法律或本中心规定的行为。
第十八条 本中心可委托相关部门或设立工作组对违反本办法及本中心有关业务规则行为的会员进行调查取证,并根据调查结果提出处理意见。本中心将视情节轻重有权单处或并处警告、罚款、通报批评、暂停交易、取消会员资格等处理。
会员对所受处理不服的,可向本中心申请复核。本中心对复核申请做出的决定为最终决定,复核期间原处理决定继续执行。
本中心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与交易有关的经济纠纷时,可以向本中心申请进行调解。
第十九条 会员参与本中心业务需取得相应的业务权限。业务权限的取得、变更、注销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及管理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中心可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关管理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镇江金融资产交易中心负责解释和修订(未尽事宜,按修订后办法版本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